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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法字[2002]第25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0-29

施行日期:2002-10-2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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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的请示》(辽工商[2002]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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