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
2003年3月27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的议案,决定从即日起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第1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3-03-27
施行日期:2003-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
2003年3月27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的议案,决定从即日起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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