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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93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05

施行日期:2003-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2003年8月5日 国税函[2003]934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东、江苏、福建、河南、山西、陕西、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渤证[2003]68号),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天津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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