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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3)4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05

施行日期:2003-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合肥、淮北、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巢湖、芜湖、铜陵、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95号)转发给你们。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安徽省内各分支机构,2003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已经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再办理退库,但可凭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抵顶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应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安徽省内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调整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履行就地监管责任。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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