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国税所一(2003)23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03
施行日期:2003-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