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350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06

施行日期:1994-12-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1994年12月28日 深税联发[1994]115号)

各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以下简称通知)。原深圳市税务局已以深税发〔1994〕392号转发各分局。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1994〕0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为了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管理,市国、地税两局将根据国家科委、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企业名单以及市科技局报送的材料,分期审定下发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通知各分局。(在征管范围彻底分开之后,由市国税局、地税局按主管业务范围分别发通知)凡列入名单范围的企业,可由分局按我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审批。

二、《通知》第(二)条第4款的交通运输业、第5款的饮食业、第(十四)条生产副食品的企业、第(十五)条饲料工业企业,其减免企业所得税按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88〕232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三、(此条废止)注(注:此条原文为:三、《通知》第(二)条第3款列举的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从获利年度起,给予第一年免征,第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四、对《通知》规定由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期限的新办企业,如开业当年经营期不足一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减免税期限,但企业当年经营所得应照章纳税。减免税期一经确定,无论经营亏损或弥补亏损,减免税期不再顺延或更改。

五、对《通知》第(二)条第5款、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时,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分局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国、地税局联合审批(国、地两局征管范围彻底分开后由两局按主管业务范围分别审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1994年10月10日 粤地税发[1994]015号)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以下简称《通知》)已转发(粤财税〔1994〕1号转发)给各地。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管理,省局将根据省科委报送的材料,分期审定下发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凡未列入名单范围的企业,不得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一)点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对企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必须提供当地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方可按《通知》规定办理减免所得税手续。

三、对劳服企业、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通知》规定的减免税条件,重新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恢复征收所得税。

四、对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企业,按《通知》规定的年限,第一年由县税务局负责审批;第二年开始由市税务局负责审批;对暂免征收所得税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