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云南所属成员企业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国税函(200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05

施行日期:2004-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昆明、玉溪、大理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70号)规定,现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云南所属成员企业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玉溪市分公司、吉通网络通信股份公司云南省大理分公司,在2003年度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2003年度由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层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督。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