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苏国税发[1998]552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2000]520号)规定,经审核,同意江苏省电力公司2002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121900192.04元在税前列支,并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4)1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12
施行日期:2004-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苏国税发[1998]552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2000]520号)规定,经审核,同意江苏省电力公司2002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121900192.04元在税前列支,并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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