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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内政发(2007)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04-23

施行日期:2007-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有效改变我区农牧业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和执法人员交叉兼职状况,进一步完善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牧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全面推进依法治农、依法治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精神和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搞好农业综合执法”的要求,现就全区范围内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全面贯彻依法行政方针,围绕保护农牧业的基础地位,保障农牧业生产和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实施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完善执法制度,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相一致的统一、规范、高效的农牧业行政执法体制;坚持立足实际、稳步推进,尽快建设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廉洁公正的农牧业专业行政执法队伍,为现代农牧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农村牧区社会进步和农牧民增收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和执法范围

(一)工作目标

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目标,以落实《农业部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政发(2004)4号)为主要内容,以旗县(市、区)为重点,建立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大力推进农牧业综合执法。实现农牧业行政处罚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执法经费统一安排、执法文书统一规范。力争通过1年时间,在全区所有旗县(市、区)全面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利用3年时间,在全区逐步推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

(二)综合执法范围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种子(草种)、肥料(复混肥)、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种畜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农牧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植物检疫、农牧业机械、渔业、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等。动物防疫、农牧机监理、草原监理、船舶和农牧民负担管理、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职能,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后,其他机构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以撤消。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一)机构设置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专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按照精简高效和规范统一的原则,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要对现有执法机构、人员和职能等进行整合,成立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名称统一规范为:××旗(县、市、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盟(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自治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并按程序报当地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批准。

(二)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

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行政区域规模大小、农牧业人口多少、农牧业经济发展状况及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工作任务的需要确定人员编制,相关人员一律从本地区农牧业系统占全额执法单位事业编制的人员中产生,不得新增编制。具体人员产生,由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组织推荐,经自治区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等办法确定,并报请编制部门列入执法专项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公务员管理。执法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合理划分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建立审查审批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离、监督处罚职能与检测检验职能相对分离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体系。做到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法律责任法定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经常化。综合执法机构要与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经营服务等彻底分离,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牧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确保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行为合法。

(二)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具体综合执法方案、建立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为核心的执法监督、执法公示、执法统计、档案管理及备案制度;负责开展执法案件质量检查等。要建立健全农牧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等制度,通过完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应加强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跨行政区域案件和重大复杂案件,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向上级综合执法机构移送,由上级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组织查处。各地区在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和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凡是未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未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于越权执法、滥用职权以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执法人员,要清理出执法机构;因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四)推进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作为依法行政、建立法制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加大对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扶持,增加对农牧业执法的投入,改善和健全农牧业执法手段。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与农牧业部门共同做好综合执法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工作;人事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做好人员配备、管理和考核考评工作;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要考虑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2003年中央财政已单设“农业执法监管”预算科目,自治区各级财政也要尽快将农牧业执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证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顺利推进。

(五)自治区及各盟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抓好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旗县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已经建立起来的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能,健全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并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推广,力争一年内在全区各旗县(市、区)建立起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有效开展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农牧业、编制、人事部门要切实抓紧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程序报批。

2007年4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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