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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国税所〔2004〕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26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固定资产评估增值2962.77万元、无形资产评估增值248 27.24万元)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评估增值清单(浙江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04年4月19日财税〔200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批示精神,现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产重组和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均应分别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用于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净增值16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将该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

分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清单

单位:万元

地区 固定资产增值 无形资产增值

地区 固定资产增值 无形资产增值

杭州市分公司 6146.51 3189.18

温州市分公司 1579.03 437.68

嘉兴市分公司 -1261.92 1420.26

湖州市分公司 -34.46 2334.02

金华市分公司 942.03 3586.69

绍兴市分公司 -486.49 3902.91

舟山市分公司 548.66 786.14

台州市分公司 -1634.47 3347.98

丽水市分公司 -306.04 329.54

衢州市分公司 -735.23 1158.79

省公司本级 -1794.87 4334.05

合计 2962.77 24827.24

注:评估基准日:2002年6月13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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