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2004年度管理费预算的批复》(豫国税函[2004]440号),同意河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向其所属企业河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连云港港口办事处收取管理费2万元。在该标准以内上缴的管理费可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4)3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28
施行日期:2004-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2004年度管理费预算的批复》(豫国税函[2004]440号),同意河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向其所属企业河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连云港港口办事处收取管理费2万元。在该标准以内上缴的管理费可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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