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5]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0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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