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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际结合部地区城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城管执(2007)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5-17

施行日期:2007-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市城管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加强区际结合部地区城管执法工作,现就有关执法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要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城管执法工作。在区际结合部地区,相邻区县街道(镇)地区的城管监察队伍都要跨前一步,加强结合部地区的城管执法巡查工作。凡是以道路与河道作为区际结合部的,该结合部的道路、桥梁作为相邻两区共同的执勤执法管理责任区范围。

二、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要建立健全区际结合部的城管执法协调工作机制,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订联动、协调工作制度。

三、市城管执法总队要加强对区际结合部地区的巡查。对问题突出的区际结合部,要督促和会同相关区城管执法局(大队)制订整治方案,开展执法整治。同时,要督促和会同相关城市管理部门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工作成果。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沪建管(2002)第0398号文《关于明确〈区际结合部苏州河桥梁桥面综合执法管辖权〉的通知》停止执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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