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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6)7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11

施行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管理,特制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我区地方内资企业,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核准,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未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一)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和第二批)和《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和第二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

1.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2.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四)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是指:

1.企业购置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其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为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抵免凭证。

2.企业购置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其允许抵免的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中注明的金额,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免凭证。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五)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六)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七)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八)设备购置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购置设备的,以设备实际到货年度已实际支付的分期付款金额或赊销合同约定价款的金额,确认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企业取得本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发票后,发票金额与已计算抵免的金额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九)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十)设备购置前一年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减免的税额不作为计算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基数。设备购置前一年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其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扣除减征税额后的应缴企业所得税;设备购置前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其计算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零。

设备购置年度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应以扣除减征税额后的应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可投资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设备购置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其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可结转至征税年度,在规定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抵免。

第四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五条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六条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二章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2个月内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第八条 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报送资料清单》(附件一):

(一)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基本情况、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理由、依据、数量、金额等,并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附件二);

(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企业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有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按规定移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十条 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各项申请资料(包括补正资料)应予以接收并在《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报送资料清单》上签收,同时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所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对依法不属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更正。

(三)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附件三)送达申请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不得超过15日。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正全部内容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企业的申请。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应当分别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附件四)和《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五)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制《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申报资料移送清单》(附件六)移送县、市地方税务局,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将相关材料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61号)第一条规定移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受理的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直接移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第十三条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是对企业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派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包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下同)、县(区)地方税务局具体组织实施,并向受委托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委托核查书》(附件七)。受委托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核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机关提交核查报告。

第十四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接到县、市地方税务局移送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要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直接向申请人作出审批决定并抄送下级税务机关。依法不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审批期限,并于规定的审批时限届满前填制《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延期审批告知书》(附件八),将延长的审批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经批准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后,抵免期间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日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附件九),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文件中确定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相核对,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定该年度企业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十七条 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件十)。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并在30个工作日内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后退回企业1份,企业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第十九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四章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事项进行清理、检查,发现有以下情况的,除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的;

(三)未按规定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的;

(四)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设立《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附件十一),详细记录企业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等。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必须在每年年度终了后6月5日以前将本市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附件十二)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区)地方税务局是指县及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城区、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209号)同时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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