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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纸质件)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山地税函(2006)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13

施行日期:2006-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局内各单位、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纸质件)》(粤地税函[2006]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税务分局要对执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是否存在越权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于2006年3月15日前上报市局。

二、各税务分局受理符合《通知》第二点规定的纳税人提出的汇总纳税申请,必须层报市局,由市局上报省局。

三、出现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核算地发生争议的情况时,各税务分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由市局上报省局,在省局未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前,不得单方面做出纳税申报所在地的规定。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03月13日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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