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向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贷款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5〕2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贷款给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金额为100万美元)取得的利息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函〔2006〕182号,见附件),同意对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粤国税函(2006)10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14
施行日期:2006-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向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贷款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5〕2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贷款给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金额为100万美元)取得的利息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函〔2006〕182号,见附件),同意对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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