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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1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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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19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从2005年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炼化分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的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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