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6]10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1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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