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算20个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当日或者之后届满,并且申请人届时尚未完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均适用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6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3-01-01
施行日期:2003-02-01
时效性:已失效
任何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算20个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当日或者之后届满,并且申请人届时尚未完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均适用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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