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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评审标准(暂行)

发布部门: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21

施行日期:2003-05-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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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我市企业的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订本标准。

一、评审对象

凡在杭州市注册或纳税的各种企业。

二、评审标准

1、专利制度健全,有专利管理机构和专利管理人员。

2、历年累计有效专利12件或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国外发明专利一件质抵国内发明两件)。

3、取得专利试点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年申请专利至少5件或国内发明2件或国外发明1件(个人申请的专利在本企业实施的3件质抵职务发明申请一件)。未达标者,下一年度将失去评选资格。

4、专利实施率不低于40%,专利年产值不低于3000万。若专利实施率90%以上,专利产值可适当放宽。

5、近两年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6、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评审材料

1、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申报表。

2、企业专利制度和专利概况。

3、企业专利实施产值和利税情况表。

4、专利证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材料书面一份,1、2、3项需增报软盘一张(DOC文档)

四、评审程序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每年评审一次,由企业向杭州市知识产权局申报,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评审,报市科技局领导审批,符合条件公布为本年度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

五、奖励政策

列为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享受《杭州市专利申请费用申请办法》规定的政策和其他政策。

六、本标准由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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