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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武政(2007)7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11-05

施行日期:2007-11-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经研究,现就加强全市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的认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以及《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武发(2006)13号)都要求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其基本要求是在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纳入经济活动项目审批内容,从而避免出现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的重大经济损失。目前,我国已有部分省市建立了或者正在探索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从实践来看,建立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对于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防止在重大经济活动中因知识产权问题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全市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

本意见所称重大经济活动,是指在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单体项目中,使用财政及国有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经济活动。我市实施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是要求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重大经济活动项目时,应当审阅由该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知识产权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具体审查内容与程序为:

(一)重大经济活动包括:重大科技项目及产业化项目立项;我市国有企业从境外引进重大技术项目;我市国有企业向境外出口产品、成套设备或者重大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形。其中,对于涉及国有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进行知识产权审查。

(二)重大经济活动项目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知识产权审查具体工作。

(三)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所涉项目(或者技术)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保护状况,包括权利类别、数量、法律状态、保护期限等;

2.所涉项目(或者技术)已有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性与权利稳定性的分析;

3.所涉项目(或者技术)预计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可能性;

4.所涉项目(或者技术)可能与他人知识产权发生权利冲突的风险分析。

(四)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格式文本填报评价报告,并将评价报告与其他申报材料同时提交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五)评价报告可以由项目申请单位自己出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出具。

(六)市知识产权局将会同相关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制定评价报告的标准格式文本,并予以公开。

三、加强对重大经济活动中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组织领导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对评价报告的内容负责,因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价报告而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审批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渎职、玩忽职守,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的监管,严厉查处审查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和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重大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审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配套政策、机制建立、舆论宣传等各方面对知识产权审查工作予以支持,建立起科学的决策体系、执行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相关行政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数据共享和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积极有效地推动知识产权审查工作。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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