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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2年国债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91)财国债电字第1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12-31

施行日期:1991-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请示部领导同意,全国国债工作会议定于1992年1月20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现就1992年国债发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2年国库券发行总额已经国务院批准,各省分配方案在全国财政会议上已征求了各地的意见。为了在国债工作会议上做好分配方案的调整工作,请各省分别按承购包销和单位代销两种方式再作一次测算(承购包销部分应区分财政中介机构、各类专业银行、其它金融机构等),并带到昆明会议商定。

二、1992年的国库券发行,从全国总体讲是进一步推行承购包销方式。它的基本要求是:(1)国债的发行主体是财政部;(2)实行承购包销的发包者是各级财政部门,各类承包者都应直接向当地财政部门签订承购包销合同;(3)国库券向全社会发行,重点是城乡居民,承销机构应主要面向社会公开发售。

三、1992年国库券利率初步定为,三年期9.5%,比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高1.22个百分点;五年期10.5%,比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高1.5个百分点。

四、1992年国库券品种定为五年期和三年期两种,发行期初步定为五年期国库券从4月1日开始,5月31日结束;三年期国库券从7月1日开始,8月31日结束。五年期国库券约占国库券总数的1/4.

五、一些专业银行曾表示希望参加1992年国库券承购包销,考虑到专业银行承销国债的积极性,建议你们在1992年的承购包销中,根据各包销机构的自有资金数量(不包括信贷资金)、销售网点、上年办理兑付的情况,予以积极考虑。

六、全国国债工作会议三项议程(1)总结表彰1991年的工作;(2)部署落实1992年发行工作;(3)研究商定1992年的兑付工作。会期三天,1月19日报到。

七、会议代表名额,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2人,其中包括主管国债的处长一人。请将参加会议的名单(姓名、性别、职务)及返程时间于1992年元月10日前报云南省财政厅综合处;各地代表抵昆日期及乘坐车次(航班)于元月17日前告知云南省财政厅综合处。

联系人:郭瑞泉、冯海腾、李建东、向明秀;

联合电话:(0871)37366、37288.

八、接到本通知后,请各地抓紧作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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