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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九三年国债发行工作请示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3)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2-27

施行日期:1993-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九三年国债发行工作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一九九三年国债发行工作的请示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将发行三百七十亿元国债,其中财政债券七十亿元,国库券三百亿元,整个发行工作从三月一日开始。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行国债,是平衡财政预算、加强国家重点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多样化的发行方式,保证完成今年国债的发行任务。

二、继续贯彻国债优先发行的原则。在国库券发行期内,除国家投资债券外,其他各种债券一律不得发行。国债以外的各种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做好国库券以外的各种债券发行的审批工作。凡未按上述规定发行的债券,各类证券中介机构不得代理发行,各证券交易场所也不得批准上市。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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