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国债转贷资金偿还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03

施行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本级国债转贷资金偿还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中卫市本级国债转贷资金偿还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债转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形成借、用、还的良性循环机制,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有关财经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转贷资金本息,是指自治区财政厅与中卫市人民政府签定协议,由市财政局转借项目实施单位并负责督促偿还的国债资金本息。

第三条 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实行分项目、分年度、按合同清算的办法。计息日期以自治区财政厅拨款日期为准。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立“国债转贷资金偿债专户”,负责统一归集各项目实施单位提取的收费,及时归还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条 国债转贷资金的偿还按照“谁用款、谁受益、谁偿还、谁承担债务风险”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从其经营收入中提取。具体项目的提取比例和额度由市财政局根据本年度转贷金额、利率、偿贷期限、项目收益核算确定,于每年年初下达还款计划。

第六条 国债转贷资金的偿还实行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三级责任制。市财政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转贷协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并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一)城市供水、污水处理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本息的偿还,由供排水总公司在征收的水费和排污费中提取,每季度缴入专户;

(二)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本息的偿还由供热公司在征收的增容费和暖气费中提取,每月缴入专户;

(三)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本息的偿还由垃圾处理厂在征收的垃圾费中提取,每季度缴入专户;

(四)美利纸业百万吨林纸工程国债转贷资金本息从其销售收入中提取,每半年缴入专户;

(五)由市财政偿还的国债转贷资金本息根据还款额度列入年度预算,及时划入专户;

(六)2008年及以后新增的国债转贷资金,本息偿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延误、拒缴国债转贷资金的本息。不能如期偿还的,按逾期转贷资金的本息、天数和利率确定罚息,由市财政局从项目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或项目实施单位预算资金中划入国债转贷资金偿债专户。

第八条 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国债转贷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约定履行还款合同。市审计局要将每年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审计并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