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单位党委:
《乌海市加强和改进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第93次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5月22日
乌海市加强和改进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乌海市经济开发区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产业合理聚集、行业合理布局、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开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经济开发区包括乌达经济开发区和海南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 经济开发区实行全面封闭式管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区委、区政府负责开发区各项事务的组织管理,对经济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 经济开发区实行全面封闭式管理后,由市、区编委会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确定编制。市各职能部门实行派驻机构或派驻工作人员的形式协助开发区管理。其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环保、国土、规划、水务、统计、工商、国税、地税、公安、消防等部门可分别在开发区设立专门派出机构或派驻工作人员。派驻机构和工作人员受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上级部门的双重领导,负责办理开发区管委会交办的相关事项。派出部门考核或调整任免提拔派驻开发区机构领导和工作人员时,应征求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
第五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开发区设立党工委,由区委派出。党工委书记可兼任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开发区管委会内部机构设置由区政府及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
第六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具体负责经济开发区的整体规划和建设,对经济开发区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热、污水处理、固废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等进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负责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污染治理、社会事业等方面的规划、实施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权限: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及项目立项审批;
2、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所需资料的收集、整理、初审等,及相关手续、证照的办理;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所需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批及项目选址定点和报建核准、工程验收及证照发放;
4、电力设施、水资源配置的报批;
5、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环境监测、监察及对污染源治理的监督,环保执法检查活动的组织开展;
6、消防安全检查、建筑工程审核验收、消防特种设备审查的申报受理;
7、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报批;
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初审,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发放,特种设备检验,产品质量、计量工作;
9、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审核办理和年检;
10、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劳动争议的协调处理;
11、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
12、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等;
1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流动人口管理,开发区治安案件查处。
第九条 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制度。凡在开发区新上项目只要符合国家、自治区和乌海市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均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一站式”办理证照服务。凡乌海市内能办理的事项,办理时限区属部门不超过3个工作日,市属部门不超过7个工作日;需要上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办理的,受理单位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必须上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同时积极协助开发区管委会争取在1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结。
第十条 实行集中统筹安排各类检查制度。开发区各部门的行业检查,均由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开发区以外有关部门的检查,必须先征得管委会同意后,统一安排在商定的时间内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一条 实行收费审核报批制度。对各部门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乌党发(2003)2号)文件中“税外无收费”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国家规定必须收取的费用,由各收费部门申报,开发区管委会汇总,按审批权限,报市、区两级政府统一审核、批准、公布后,由开发区管委会按最低标准统一代收后分别上缴有关部门。未经同级政府批准或未征得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的收费项目,企业可不予缴纳。
第十二条 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遇有重大项目或事项,凡因开发区管委会权限、人员、技术、设备、手段等条件限制难以办理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必要时可直接报请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市、区纪委监察部门会同党委、政府督查室每年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至少一次的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到开发区评比、检查、收费及不积极支持开发区管委会工作而设置障碍的部门和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对下设机构、派驻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做到依法行政、高效服务。对办事不力、贻误工作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