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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局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十五家单位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甬编办字[2000]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9-19

施行日期:2000-09-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编委办公室、人事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在甬省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十五家单位《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此通知不一致的,按此通知执行。

二○○○年九月十九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发[2000]17号

宁波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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