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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事业单位能否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1)第16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28

施行日期:2001-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能否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的请示》(工商企字[2001]2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和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事业单位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因此,事业单位不得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的营利性经营机构。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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