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能否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的请示》(工商企字[2001]2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和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事业单位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因此,事业单位不得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的营利性经营机构。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1)第16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28
施行日期:2001-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能否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的请示》(工商企字[2001]2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和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事业单位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因此,事业单位不得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的营利性经营机构。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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