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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部队输送途中在军用伙食供应站用餐饮食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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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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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部队输送途中在军用伙食供应站用餐饮食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贵州省人防战备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后基地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的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精神,总后勤部已提高了部队输送途中的伙食费标准。为了不降低部队在输送途中的伙食质量,保证指战员的身体健康,特规定,部队在军用饮食供应站用餐的伙食费标准。从每人每餐不少于八角,提高到不少于一元五角;几个单位乘坐同一列车(船)时,应统一伙食标准。

各军用饮食供应站应不断提高烹调技术,降低成本,努力把饭菜质量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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