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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占用的短期贷款划转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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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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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占用的短期贷款划转事宜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总行决定,将一九九二年三月底以前收购的国家专项储备粮占用的短期贷款划转为年度性贷款。划转的原则和要求按(银发[1992]23号)《关于加强国家专项粮食储备贷款管理的通知》和(银发[1992]25号)《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划转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粮食储备局提供的数字,截止一九九二年三月底,你省库存国家专项储备粮
  亿斤(不含各级地方专项储备粮),金额  亿元。据此,总行将你省短期贷款  亿元转为年度性贷款。

二、请你行在总行核定数额内,尽快落实有关专业银行所占用贷款数额,督促有关银行设立国家专项储备粮贷款专户,并于今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将这部分短期贷款转为年度性贷款。

三、请你行务必于十一月十日前将贷款划转情况、包括金额、分专业银行占用情况电传总行计划资金司地方处(上报形式见附表),以便总行相应调整你省短期贷款、年度性贷款限额及余额。如无特殊情况,逾期不上报的,总行将不调整中央银行贷款限额及余额结构。

四、对一九九二年三月底前收购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总行一律不再增批中央银行贷款。至于因所辖地区、专业银行之间中央银行贷款占用不平衡而形成某个地区或专业银行所占用短期贷款不够划转的,由当地人民银行自行调剂解决。

五、对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收购的但已转为平价粮销售或用于出口的专储粮所占用的贷款,不在这次划转之列。当地人民银行要收回相应数额的中央银行贷款,并归还总行。

六、因计划单列城市储备粮数包含在当地省储备粮数之内,请省行与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储备粮占用短期贷款情况,分别划转,同时上报总行。省分行上报情况时,要注明其中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数情况,以便于总行准确调整省行与单列市行的贷款占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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