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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抄发东北人民政府“关于携带金银入关应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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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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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抄发东北人民政府“关于携带金银入关应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案据你行五○年十二月一日业金字第八二号报告,为对东北疏散工人携带金银入关如何处理一案,经呈中财委转知东北行政委员会。兹据东北人民政府以东政财字第二十三号抄来“关于携带金银入关应办理登记手手续的规定”(附后)一文,仰转辖属行处知照。

附:关于携带金、银入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为配合关内管理金融市场,防止金银贩子投机,以稳定金融物价,特规定推带金、银入关者,均须取具原居住地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原服务机关(于相当于区级机关以上者)之证明,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凡本区居民及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因迁徙、调职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携带金、银入关者,均须取具原居住地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原服务机关(于相当于区级机关以上者)之证明文件。前项证明文件,必须详细记载携带者姓名、住址、日期、经往地点、理由及金、银之种类、数量等项目。

二、凡属随身佩带之金银饰品,其重量黄金不超过六二。五公分,银饰不超过四六八。七五公分者。免办登记手续。凡确属用以馈赠之金银饰品,其重量不超过一二五○公分者,亦可免办登记手续。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私自携带金、银入关者,经当地管理机关查出后,即按当地人民政府颁布之金银管理办法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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