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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库现存销毁及今后销毁破币的补充指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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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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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库现存销毁及今后销毁破币的补充指示的通知 华北各省市分行库

近据各地行库反映积存库内之破烂及不能流通之票券,为数甚巨,不但影响资金运用,且妨碍调拨灵活。为此总行对各行库现存之应销毁券,及今后破烂币之处理,特作如下补充指示;  一、凡现积存于营业库内的破烂币(包括不能流通之地方币及已令收回本币),已转入“收回旧币”科目者,由于该项破烂,已不包括在现金库存数字以内,各行应根据出纳制度规定之销毁办法,自行销毁,并填制销毁表一式二份(正付本),正本以函报总行,付本留存作为销毁凭证;同时以“联行代垫款”科目付帐,待总行拨还后,再将此科目销平。

二、今后行方业务改进之破烂币及已令收回不再发出之票券,亦应根据销毁办法,随时销毁,按上项办法报总转帐,勿使积压。

三、凡现有积存发库破烂或不能流通之票券,应由行方负责整理,并将整出之正确数字,由发库注明待销毁券字样,专电报总库。凭总库电令、以“调出款”科目付帐,并填制销毁表一式二份(在原表注明业经电告凭电字样),将该待销毁券交行方负责销毁;于销毁时,经监销机关盖章证明后,一份由发库直接寄总库,凭以销帐,一份留当事库,作为销毁凭证。

四、支行所在地发库(如支库或保管库),原券之销毁,一般应用调出款办法,运送上级行库办理销毁。如因数字巨大,而为节省运费起见,可陈报上级行派员会同当地政府监销,并造表逐级报总库核销。

五、去年总行总发字第二三六号指标之收回券,为避免影响将来市场筹码之流通计,决定其中推车图千元券可将完好者留下交发库保存,二十元以下之小钞各地行根据辖内市场需要酌留一部,其他仍照原指示销毁。

以上各点希即研究严格执行,并转知所属行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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