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煤矿补充自然减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关于煤矿补充自然减员的通知

为了解决煤矿井下劳动力的不足,按照一九六三年八月十五日《国务院关于中央直属煤矿企业招用劳动力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地、市以上煤矿企业,自一九七三年一月起发生和自然减员(系指离开职工队伍,不拿国家工资的人员),可以如数补充,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补充的新工人,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统筹安排,首先补充减员单位井下工人的缺额,其次解决新投产矿井的急需。

二、劳动力的来源:主要是补充符合招工条件并能下井劳动的煤矿企业职工子弟(包括家民在城镇和农村的),以及回到城镇的复员退伍战士,不足时再从其他方面招收。

三、新补充的工人,必须充实到井下生产第一线,不符合下井条件的,不予接受,接受后不下井的要退回。

四、新工人进矿后,必须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审查合格的,可以转为正式工人;不合格的,应予辞退,不准安排在井下做其他工作。
  
其他重点矿山井下的自然减员,也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