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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护古窑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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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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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护古窑址的通知

我国历代劳动人民所创造的陶瓷工艺是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之一。各地历代瓷窑遗址遗留有大量实物标本,是系统了解和研究我国陶瓷发展的科学资料,因此,国内外研究者和爱好者十分重视。解放后大部分著名古瓷窑遗址都得到了保护。

但是,在个别地方也存在着贯彻文物保护法令不力,对古瓷窑遗址重视不够的现象,致使有的著名窑址遭受破坏,造成损失。为此,希望有关省、市、自治区的文化部门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对古代瓷窑遗址的保护:

一、凡在著名古瓷窑遗址范围内兴建工程时,请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事先与文物部门共同协商,提出方案,报请省、市政府审查批准。

二、严禁个人和集体在古瓷窑遗址采集瓷片,同时要与外事部门取得联系,绝不准外国人采集。有关文博考古单位因工作需要采集者,要报请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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