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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8)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12

施行日期:2008-03-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法治昆明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昆明进程中,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认真贯彻落实《纲要》,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明显增强。但在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个别行政领导法治观念不强、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违法决策、违法行政、重权力轻责任、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及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法治昆明建设。

二、规范行政权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一)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我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公告制度,依法将本单位的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向社会公告。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确认并公告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公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重新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于15日内向社会公告,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符合条件执法人员资料统一报同级人事、法制部门,由人事、法制部门对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上报省政府法制办。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备案制度

实行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等具体行政行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并对下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将重大行政行为纳入上级对下级事前和事后的监督之中,减少因不当行为引起的行政侵权和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前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提出意见。领导不采纳而导致行政违法的,由领导承担责任;政府法制机构不提出意见或提出错误意见的,由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在已经完成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梳理分解的基础上,依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促使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建立工作台帐,扩大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即将制定的《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及时出台我市的案件评查规定。

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统计和分析工作,按照省政府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统计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于翌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统计汇总后,形成全市行政执法监督情况的书面统计分析报告,于3月底前上报省政府法制办。

(四)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的监督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相关配套制度,对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市、县(市)区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将赔偿费用依法列入预算。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对不履行赔偿职责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将此作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的规划,由市政府法制办结合我市实际,负责具体制定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教育培训年度计划,明确每一年度的综合法律培训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人事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主体中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的综合法律知识教育培训。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特别是加强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注意培养、选拔法制工作人员,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业务经费和交通工具,保证政府法制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上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市编办、财政等部门深入调研,提出加强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指导性意见。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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