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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酒政办发(2008)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18

施行日期:2008-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现将《酒泉市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酒泉市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方案

全省第二次换发的行政执法证件(2003年-2008年)五年时限已到,为了保证第三轮换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甘肃省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方案》、《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规范行政执法秩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意识,实现行政执法的责权一体。

二、工作任务

一是依法确认符合资格的行政执法机构,颁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件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三是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四是换发新式执法证件。

三、工作步骤

从2008年3月份开始,2008年6月底结束,共分5个阶段进行。

(一)报名阶段:(2008年3月26日至2008年4月5日前)。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执法岗位及执法人员情况进行认真清查、登记,如实填报换证、新办人员情况,按时间要求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学习培训阶段(2008年4月5日至2008年4月15日前)。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中持有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培训。培训内容由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组成,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按照谁发证谁培训原则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教材使用省政府法制办统编的《甘肃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教材》。

(三)考试阅卷阶段(2008年4月15日前)。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试卷,从全省综合法律知识考试题库中随即抽取。省、市州有关部门届时将派出巡查人员巡考。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结束后,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抽调有关人员组织阅卷。

(四)资格审查阶段(2008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前)。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方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应离岗学习或调整岗位,不得上岗执法。考试阅卷工作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表一)》、各级行政执法人员依据考试成绩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证件申领表(表二)》、各级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查表(表三)》(以上表格可从甘肃政府法制网下载),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汇总(表样见附件)。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要把审查和清理结合起来,对机构和人员进行双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一律不得确认执法资格;未按要求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人员一律不得确认执法资格;行政执法机构中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也不得确认执法资格。通过审查,对确认合格的行政执法机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确认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其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情况、评议考核和奖励情况应建立完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档案,使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五)换发证件阶段(2008年5月4日至5月30日前)。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后,按规定程序将资料汇总上报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确认,分级颁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由市级政府法制机构颁发;行政执法证由市、县(市、区)二级法制机构颁发。省驻酒单位的行政执法证件按系统直接发放,但应当接受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监督。中央在甘单位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持有的行业执法证件可继续使用,但应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监督。

从2008年7月1日起,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统一持新证开展执法活动。届时,市政府将发布公告,向社会公示新版证件式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第三轮执法证件换证工作涉及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和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时间紧,工作量大,环节多,专业性强。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保证此项工作如期按要求完成。

(二)落实责任。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向本级政府进行汇报,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在持证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

(三)经费保障。第三轮执法证件换证培训工作所需经费,根据省法制办、省财政厅联合通知精神,通过市、县(市、区)财政分担和各行政执法机关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的办法解决。所涉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四)联系人:张武林  13139498406 屈海英 13909376646

办公电话:2657102

附: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信息填报说明》(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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