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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书刊市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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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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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书刊市场管理的通知 近几年来,我国书刊市场迅速发展,对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发展过快,管理跟不上,书刊市场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格调不高、粗制滥造及宣扬色情、暴力和封建迷信的出版物时有出现;制黄贩黄屡禁不止;

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问题比较严重;无书刊批发权的单位和个人违规批发书刊,有的甚至买卖书号从事总发行。为了保证发行体制改革健康发展,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书刊市场,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批发进场

建立书刊批发市场,除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和出版单位直接进行的批发业务外,其他批发单位一律进场开展批发业务。今后书刊二级批发单位,包括出版社、新华书店所属的具有书刊二级批发权的书刊发行公司、读者服务部等第三产业,均须进入书刊批发市场集中经营,不得在批发市场以外从事批发业务。

尚未建立书刊批发市场的,须划定临时区域,开展书刊二级批发业务。

文到之日起,在场外开展二级批发业务的,按非法经营予以查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当地工商、城市规划等管理部门,积极创造条件,统筹规划,最迟于年内建立书刊批发市场。

二、零售归市

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核批准开设书报刊零售(出租)摊点时,应充分考虑市容、交通等各种情况,划定若干书刊集中经营区域和经营地点,做到合理布局,相对集中,方便群众。各级书刊市场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书刊零售(出租)摊点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指导,使其健康发展。

三、售前送审

不论是批发市场还是零售市场,凡进场销售的书刊必须经当地书刊市场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报审而擅自进货销售者,所售书刊予以没收,对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处罚。各地书刊市场管理部门应配备充足的人员,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对送审的书刊,一般应在72小时之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于涉嫌非法出版、盗版和内容有问题的书刊,书刊市场管理部门有权暂时封存。

以上措施,政策性较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通知要求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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