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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财政和会计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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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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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财政和会计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现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财政专业考试计划》、《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会计专业考试计划》和《经济管理类各专业有关课程变动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和会计专业考试计划是各地制定相应专业考试计划的重要依据。目前颁布的这两个专业考试计划,体现了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的论证与研究,对其专业知识结构和专业课程设置作了调整。考虑到各地开考经济管理类专业仍是以财政和会计专业为主,同时,经济管理类其他专业,其学科内容仍在发展变化过程中;因此,决定其他专业考试计划暂缓公布。经济管理类其他专业有关相应课程的变动情况详见附件三。凡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在其学分数不低于变动后相同或相应课程学分数的前提下,可以免考变动后的课程。

各地在试行上述专业考试计划时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财政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相应专业的水平相一致。同时,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注意考核应考者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学历层次与规格

本专业考试计划设基础科(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各门课程均采用学分制。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基础科段为74学分,本科段为69学分,本科累计为143学分。

凡取得财政专业考试计划基础科段所规定的13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学分达到规定的要求,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凡专科毕业后取得本科阶段所规定的11门课程(包括外语)和毕业论文成绩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凡全部课程考试和毕业论文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学士学位。

三、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设置财政专业的目的,是适应开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从事本专业工作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人才。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遵纪守法,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专科:应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能正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管理的基本理论,掌握本专业各门课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一定的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科:应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能比较系统地正确理解和掌握经济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懂得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能较好地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本专业的课程设置,要求自学应考者掌握比较坚实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到基础扎实,知识面较宽,能力较强,适应性较大。

四、撰写毕业论文要求

本科毕业的自学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题目由主考院校公布,应考者任选一题写作,以一万字左右为限。要求主题鲜明,观点正确,联系实际,层次清楚,字迹工整。撰写毕业论文要求应考者独立完成。论文经审查答辩后评定成绩。

毕业论文成绩采用五级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五、财政专业考试课程与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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