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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和教师认真学习和贯彻《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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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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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和教师认真学习和贯彻《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已颁布施行。这是贯彻《教育法》、《教师法》的重大措施,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保证。

教师资格是由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应具备的特定条件,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因此,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对于明确担任教师工作的条件、职责、权利和义务,拓宽教师来源渠道,提高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推动全社会进一步认识教师的社会地位,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了做好《教师资格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教师队伍建设“九五”计划和长远规划统一考虑,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教育系统要作出表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领导干部要充分重视,加强对《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学习、宣传和贯彻,使教育系统广大工作人员,特别是教师充分认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意义。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组织教育系统的广大干部、教师深入开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学习的基础上,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要求,结合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等因素,明确职责分工,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在做好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的同时,全面做好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进行教师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组织在职教师和学校中符合教师资格过渡条件的其他人员认真学习《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积极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通过对广大教师资格的认定过渡工作,对教师进行职业道德、敬业奉献精神教育,使他们进一步肩负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重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为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多做贡献。

四、要结合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进行教师聘任制度改革,科学合理地解决城镇学校教师超编、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不足的矛盾。根据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从社会上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教师聘任、职务评聘等工作也要结合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进行。

五、加强对学习、宣传和贯彻《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检查指导。国家教委将在适当时候召开会议,总结交流各地区、各部门和学校学习、宣传和贯彻《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情况和经验。各地要及时、认真总结学习、宣传和贯彻《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好作法、好经验,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国家教委。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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