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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0)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3-17

施行日期:2000-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1999年12月10日)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残疾人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残疾人劳动权利的保障,也是关系到全市人民奔小康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领会《若干意见》精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落实。

二、依法全面推行残疾人劳动就业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出本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规划,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检查和督促,确保政令畅通,使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沿着法制的轨道顺利实施。

三、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当前国家为解决残疾人就业所采取的战略性举措。各级政府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根据《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第30号令),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保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顺利实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国务院“若干意见”和重庆市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具体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应按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又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要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款专用。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当地残联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解决好场地、启动经费等问题,为其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人事、编制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的通知》(残工委字[1998]第1号)精神,尽快落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编制,为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劳动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在残疾人职业培训、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以及推进劳动预备制等方面,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划,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劳动监察管理,并创造条件逐步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信息网络管理。

工商、税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和完善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优先、优质的服务。

民政部门要积极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推进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残联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委托职责,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完善机构职责,在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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