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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开展“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4-18

施行日期:2000-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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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社会保障)厅(局):

5月21日是第十次“全国助残日”,本次“全国助残日”的主题是“志愿者助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中宣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22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第十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2000〕残工委字第01号)要求,我部决定5月21日,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组织志愿者开展助残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城市主要街道、公园等居民较集中地区,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咨询活动。

二、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志愿者助残服务窗口,免费为残疾求职者提供岗位信息、进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素质测评等服务。职业技能监察中心,要设立志愿者助残服务岗,为残疾人提供有关参加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日活动,免费为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鉴定机构要深入企业,检查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未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责令限期补签。对未按比例雇用残疾人的,督促其依法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是良好社会风尚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好这次助残日活动。

请各地将助残日开展活动情况,于6月1日前报部培训就业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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