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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将腰痛带等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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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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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将腰痛带等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最近,我局陆续收到对一些产品如何界定问题的请示,由于这些产品的预期目的、能及用途等均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医疗器械的定义,拟不作为医疗械管理。现征求你们对此问题的意见。

一、各种腰痛带、护膝、护踝等关节防护用品:用于关节外部的保护。

二、足底振板:用于保健按摩足部。

三、焦度计:用于测量眼镜镜片(含角膜接触镜镜片)的顶焦度和棱镜度,确定镜片光学中心和轴位、并打印标记,检查镜片是否争取按照在镜架中的测量仪器。

四、杯型双腔磁水器:用于对水进行磁化处理的杯型容器。

对上述产品界定问题的征求意见时间为2003年1月24日至2月20日。意见可通过传真邮寄方式予以反馈,逾期按无不同意见对待。

传 真:(010)68315665

通信地址:北京市北礼士路甲38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邮政编码:10081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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