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残联关于金华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0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14

施行日期:2004-01-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残联《关于金华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金华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残联
二OO三年十二月

康复是残疾人恢复、改善或补偿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有效途径。自1989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有近2.5万残疾人通过手术、药物、训练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4万多残疾人得到了康复服务。但是,全市的残疾人康复工作仍然滞后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目前仍有近7万残疾人不能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会议精神,依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省卫生厅等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3]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05年,全市的城区和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的农村,有需求康复的残疾人70%得到服务,其余县(市、区)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全市的城区和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的农村,有需求康复的残疾人普遍得到服务;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的农村达到80%;其余县的农村达到70%。到2015年,全市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康复工作体系,健全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训练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各级残疾人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网络。整合康复服务资源,以社区服务机构为载体,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社区康复站和医疗站、托养所及技能培训基地等康复服务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形式多样的康复服务。建立和健全市、县两级残疾人康复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方便、就近的康复服务。

(二)加强康复服务重点设施建设,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康复服务机构。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拓展市级康复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和功能,力争在“十五”期内建成金华市康复服务综合大楼;各县(市、区)要将残疾人康复综合服务设施列入发展计划,争取到2010年前各县(市、区)都有一所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专门设施。进一步加强二、三级医疗机构康复科建设,积极探索医疗、康复、功能补偿一体化的医疗康复服务;发展残疾人儿童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残疾少年康复、技能训练等设施建设,全面提高为残疾少年服务的水平。

(三)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推进社区康复,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完善各项制度和规章,认真做好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工作,为需要服务的残疾人建立档案,逐步做到动态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为可康复残疾人制定训练计划,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并针对残疾人不同的需求,做好与有关康复机构的转诊工作,创造条件为社区残疾人提供有效服务。

(四)建立残疾人康复保障体系,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残疾人特困救助金,其中部分资金可专项用于特困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办法,将残疾人康复纳入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范围,在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时,解决好残疾人康复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积极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就业和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摆脱贫困。

(五)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集体和社会团体兴办康复机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并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对社会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在资金上给予扶助,并加强监督、提高社会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质量。

(六)加大经费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提供经费保障,未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县(市、区)要尽快列入财政预算。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康复服务模式。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就业和劳动技能培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有奖募捐、爱心赞助等形式筹措经费,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鼓励社会各界为残疾人康复事业捐赠,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

(七)加强基层康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术骨干作用。卫生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师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在2010年前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全科医师培训计划,使在岗医务人员全面掌握康复知识。教育部门要在所有特教学校开设康复课程,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要充分发挥基层专业人员和志愿者作用,传授康复技术与方法,培训家长,指导家庭训练。

(八)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和黑板报、宣传窗等传播手段,开展与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利用“爱耳日”、“爱眼日”和“精神卫生日”等特定时期,开展专题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残疾预防意识。利用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开展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诊断,加强针对出生缺陷、地方病、麻风病、药物中毒、意外伤害等致残因素的预防干预措施,减少残疾出生率。

三、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总体目标,制定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施计划,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提前实现现代化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之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考核,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和乡镇(街道)残疾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经常研究和帮助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康复工作。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按《实施意见》要求,将残疾人康复相关事项纳入本部门业务计划,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尽职尽责,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卫生部门负责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技术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所承担的康复工作,参与社区康复工作的检查评估、康复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残疾人康复知识的宣传。县以上医院有条件的应开设康复科,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开设康复医疗服务项目,并建立家庭康复病床,使残疾人能够就地、就近和及时得到康复医疗、康复护理、训练指导、心理疏导、健康教育、亲友培训、咨询转介等基础性康复服务。

民政部门参与社区康复工作的检查评估工作。组织社区开展便民利民、扶残助残、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帮助残疾人改善功能,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

教育部门要将各类残疾儿童的康复纳入特殊教育工作计划,特教学校要配备康复教学训练设备,加大康复课程的分量。

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

公安部门要依法做好对可能有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管控工作。依托社区落实日常性监督措施,最大限度避免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残联组织要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康复工作计划及相关政策,加强对各项康复工作的管理、服务和检查评估,做好宣传教育和普及康复知识的工作。

四、组织实施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意见》的组织实施。建立《意见》目标综合考核与评价体系,通过2005年、2010年的中期和2015年的终期考核,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督促指导《意见》各项目标的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计划,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康复工作阶段性目标和总目标的顺利实现。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