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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报刊管理原则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0-05-16

施行日期:1990-05-16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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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报刊管理原则

一、内部报刊是指持“内部报刊准印证”、不列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不是指持“报刊登记证”、列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中限定内部发行部分。

二、内部报刊是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用于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商品性连续出版物。它不是独立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内部报刊准印证”只发给此类出版物。

三、申办内部报刊,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2.有明确的主办单位、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3.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单位。属中央单位办的内部报刊,应由中央部委级部门主管;地方单位办的内部报刊,应由地方厅局级部门主管;中央单位在地方办的内部报刊,应由本单位设在当地的下属部门(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主管,中央部委级单位不得直接主管在地方办的内部报刊。

4.有固定的编辑部。编辑部成员必须是主办单位编制内的正式工作人员。编辑部应与主办单位同在一地。

5.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

四、内部报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统一审批(审批自然科学技术类内部报刊时,应征求当地科委或国家科委的意见)。内部报刊准印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发放。其他部门不得审批内部报刊和发放内部报刊准印证。

五、内部报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1.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

2.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3.煽动抗拒、破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4.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5.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6.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

7.诽谤或侮辱他人的;

8.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

9.法律禁止刊载的其他内容。

六、内部报刊的发放和交换范围不得超越本行业、本系统。内部报刊不准公开陈列、销售。更不得通过交换或赠送方式传播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

七、内部报刊不准定价出售,只能经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会商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后,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并不得以此盈利。

八、内部报刊不得进行或参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经营广告),不得开展公开性的社会活动,不得在广播、电视和正式报刊上为自己进行广告宣传。

九、内部报刊不得设立记者站、办事处或以任何名义建立本编辑部以外的其他组织机构。

十、内部报刊不得擅自出版增刊、增页,严禁以“内部报刊准印证”出版图书、资料等。

十一、内部报刊违反管理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没收或销毁、停刊整顿、停刊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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