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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阜政办发[2005]10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25

施行日期:2005-08-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从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构建和谐阜新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我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圆满完成。

二 、市政府决定成立阜新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有关县区要在2005年8月底之前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县区要抽调人员组成调查队,深入乡镇、街道进行现场调查工作。

三、各级政府要制定实施细则,编制经费预算,按照分级负担、厉行节约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落实工作经费。要组织好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省、市集中培训,掌握全国统一标准和工作规范,确保调查质量。

四、残疾人抽样调查牵涉面广,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宣传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意义和要求,为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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