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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农银函[1999]22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3-26

施行日期:1999-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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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管理原则 第三章 费用的分类和分配方法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建立有效的财务资源分配机制,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费用包括业务管理费和需要货币资金支付的其他营业支出(储蓄代办费、其他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其他)。专项业务费用纳入费用统一管理,年终按统一规定进行分摊列账。

第三条费用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改革费用分配机制,优化财务资源配置,促进农业银行提高人均效益,实现扭亏为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费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对业务管理费的分配要打破以往基数增减法的分配模式,实行零基预算,在保证各分行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加大向效益倾斜的力度;对需要货币资金支付的其他营业支出,在实行费用统一管理的同时要严格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六条费用管理的原则是:总量压缩、专项管理、分类指导、效益挂钩。

总量压缩,就是全行费用总额要按照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总量上要有所下降。

专项管理,是指在总量控制下,对一些支出项目设专项实行额度管理。即对会议费、差旅费、储蓄代办费和机关费用进行上限管理,对电子设备租赁费等项目实行下限管理。

分类指导,是指在发展费用的确定上,要根据各行资产利润率水平,把全部分行分为五类,不同类别的行分别执行不同的收入费用率。

效益挂钩,是指费用分配要同经营效益挂钩。盈利行和亏损行要有区别,扭亏行和增亏行要有区别。增盈行要重点保证,增亏行要坚决压缩。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三章 费用的分类和分配方法

第七条中国农业银行费用分为基本费用、发展费用和奖励费用。基本费用是指用于保证开门营业最低需要的业务管理费,发展费用是指保证业务可持续发展的费用,同有效收入挂钩。奖励费用是指和效益挂钩专门用于兑现奖励的业务管理费。

第八条基本费用的内容和分配方法

基本费用包括工资及各种提留、水电费、取暖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公杂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等。

对基本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实行上限控制。

基本费用中,工资及各种提留按总行人事部确定各行的工资总额和制度规定提留比例确定,其他费用按万元业务量平均费用含量统一确定。

基本费用的分配公式:

A行基本费用=A行工资总额及提留+其他基本费用总量×(A行存贷款业务量/全行存贷款业务量)

第九条发展费用的内容和分配方法

发展费用是为促进业务发展和开拓业务需要开支的费用,包括电子设备、营业网点租赁、安全防卫费、递延资产摊销、修理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储蓄代办费、其他手续费等。

发展费用实行收入费用率管理。

各行的发展费用要按照分类指导、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方法是按照各行前三年平均资产利润率的高低,将分行分为五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行实行不同的收入费用率,以促进各行争创效益。各等级行的收入费用率由总行在年初核定,年度中间除遇到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的重大调整和重大灾害外,一般不予调整。平均资产利润率的计算公式为:

平均资产利润率=前三年账面利润之和/前三年资产总额之和

资产总额是指联行往来借方和贷方、系统内存放和存放系统内款项之间轧差后的资产总计。

用于计算费用的收入(以下简称计费收入)涵盖内容如下:

计费收入=利息收入-新增表内应收息+金融机构往来净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

金融机构往来净收入为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轧抵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后的净值,如为负数则按零计算。

第十条发展费用中专项费用的管理

在发展费用中,对部分费用项目实行专项管理。对电子设备租赁费、安全设施费实行下限控制管理;对储蓄代办费实行上限绝对额控制。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要严格遵守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

第十一条奖励费用的内容和分配方法

奖励费用是指与增盈(减亏)挂钩奖励的费用,包括按工资分配改革办法与增盈(减亏)挂钩奖励兑现的工资费用和与实际增盈(减亏)额挂钩奖励的费用。其中增盈行按照1.5∶1(增盈额∶奖励费用)的比例兑现奖励费用,减亏行按照2∶1(减亏额∶奖励费用)的比例兑现奖励费用。奖励费用在当年兑现。

上款所述增盈额和减亏额的含义是指实际利润较上年增加的盈利或减少的亏损。实际利润的计算公式是:实际利润=账面利润-当年新增表内应收利息

第十二条按照总行费用考核计划,当年费用指标节余的,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各分行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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