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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绿色卫士”环保先进人物宣传表彰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环函(2007)9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3-13

施行日期:2007-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绿色卫士”环保先进人物宣传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大力宣传表彰先进人物的批示精神,进一步促进和推动公众参与环保事业,经研究,总局决定在今年“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表彰一批环保“绿色卫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按照《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度“绿色卫士”评选办法》(见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做好考察的基础上,向总局推荐一名“绿色卫士”人选。   二、总局收到推荐材料后,将组织有关方面的领导和专家进行评审,遴选出10?15名候选人,进行考察。   三、候选人名单将在中国环境报和国家环保总局网站公示。对最终确认的候选人,总局将在今年“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进行表彰,授予“绿色卫士”荣誉称号。   四、推荐和申报工作由省级环保宣教部门负责,并请于4月20日前(以寄出日期邮戳为准)将《2007年度“绿色卫士”推荐表》(见附件二)报送总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宣教司 赵莹 胡勘平 严惠清   电话:(010)66556058(010)66556057   传真:(010)66556053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100035   电子邮件:ghxjb@sina.com.cn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度“绿色卫士”评选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鼓励公众参与,宣传表彰先进典型人物的重要批示,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2007年“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表彰一批环保先进人物,授予“绿色卫士”荣誉称号。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宗旨   “绿色卫士”是政府鼓励常年在基层积极参与环保,投身环保事业先进人物的一项社会性宣传表彰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将每年评选出10-15名先进人物,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授予“绿色卫士”荣誉称号,以激励为我国环保事业做出贡献的基层或民间环保人士,吸引和动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环保并积极为环保做贡献的社会氛围。   二、评选范围    “绿色卫士”是表彰、宣传那些常年坚持从我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践行科学发展观,在环保公益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产生广泛影响的基层或民间人士。表彰范围包括公务员、企业家、学者、新闻从业者、非政府组织成员、学生、工人、农民等各界基层环保人士(环保系统从业者除外)。   三、评选标准    (一)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环境意识,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支持、参与并推动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开展。    (二)长期坚持从我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积极参与环保工作,事迹感人,具有先进性和典型性。   (三)对环保事业做出具体贡献,其先进事迹对社会公众具有明显的带动、导向和示范作用。   四、推荐方式   请各省环保宣教部门向地方征集民间基层环保人士,进行选拔,于4月20向总局报送一名候选人。总局将组织评审委员会,从中评选出10-15名先进人物,进行考察后公示。最终确定人选将由总局在今年“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授予“绿色卫士”称号,并统一组织进行宣传和表彰。

附件二:2007年度"绿色卫士"推荐表

姓 名 性别 民 族 照片(一寸免冠) 职 务 年龄 推荐单位 工作单位/ 所属地市 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方式 本人主要事迹(可附页说明,不超过A4纸5页) (陈述事实,说明主要工作的内容、时间、地点、效果和影响力。) 省级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绿色卫士评审办公室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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