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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确认福建省三明市等3市2镇为国家卫生城市(镇)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7-12-13

施行日期:2007-12-1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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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确认福建省三明市等3市2镇为国家卫生城市(镇)的决定

福建、河南、广东、浙江省爱卫会: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镇)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办组织专家分别于2007年8月和11月,对2006年暂缓命名的福建省三明市、河南省新郑市、广东省汕头市及辽宁省瓦房店市炮台镇、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河南省开封县城、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等4个镇(县城)进行了暗访复核。
这次复核的重点内容是上述城市(镇)针对2006年全国爱卫办暗访组提出意见的整改情况。结果表明,今年1月以来,福建省三明市、河南省新郑市、广东省汕头市等3个市及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和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等2个镇整改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重新确认其为国家卫生城市(镇)。
希望上述城市(镇)珍惜荣誉,继续按照《国家卫生城市(镇)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镇卫生基础设施,加强全民健康教育与日常卫生管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做好巩固提高工作,切实发挥好典型示范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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