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粮食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粮食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四日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8-01-04
施行日期:2008-01-04
时效性:已被修订
关于对粮食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粮食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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