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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企业有序申领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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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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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企业有序申领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自2008年1月2日开始申领羊毛进口关税配额以来,部分企业一次性全额申领配额,风险较大。为避免企业因不了解管理规定,盲目申领,影响配额有效使用和企业有序经营,请各授权机构将以下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注意事项告知配额申领企业。

一、认真阅读《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9号),可在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查阅。

二、企业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领配额,但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分别不超过2007年同一贸易方式下的进口数量。

三、商务部授权机构在网上收到商务部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批准通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过期未出证的,系统将收回有关申请数量,并相应扣减该企业当年可申领数量。

四、《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4个月内有效,不得延期。对于9月1日后申领、时间不足4个月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最迟不超过2008年12月31日。但对2008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2009年到货的,企业可持相关有效单证,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

五、如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海关验放签注栏”使用完毕,且配额证还有剩余数量,企业可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件到原发证机构换发新配额证,其他情况下不得更换配额证。

六、企业获得《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后,如未在有效期内实现进口,其未实现进口的数量不再返还该企业,还将影响下一年度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可申领数量。

请各商务部授权机构提醒企业根据实际生产安排申领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避免盲目集中申领,并在接到商务部网上批准通知后及时向申请企业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商务部外贸司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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