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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部分企业2008年输美纺织品业绩分配最高可申请数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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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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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部分企业2008年输美纺织品业绩分配最高可申请数量的通知

根据《关于2008年纺织品第一次业绩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公示纺织品业绩分配类别新增核查企业审核结果的通知》要求,业绩核查初核结果公布后,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提出复核企业出口业绩进行了复核,复核结果正陆续上报。经研究,决定分批公布企业核定业绩和相关类别可申请数量,具体如下:
  一、本次公布对业绩初核结果未提出复核申请企业的核定业绩和最高可申请量(附件1)。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出口业绩已做加权计算。
  二、附件1中企业,凡其相关类别对设限地区核定业绩为零,或核定后对设限地区业绩低于800美元,或根据其核定业绩计算得出的最高可申请量低于规定的最低可申请量(附件2)的,其相关类别可申请数量为零。
  三、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尽快通知本地区经营者按照附件1中可申请数量提交申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1月 17日(不含17日)前将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报告及电子数据一并汇总上报商务部(请通过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签证系统接受并上报电子数据)。
  四、商务部将根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书面申请及相关电子数据下达正式分配方案,正式分配方案另文通知。商务部下达的正式分配方案作为各地签证机关为相关经营者签发《纺织品出口临时许可证》的依据。
  五、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相关经营者,并告知其相关出口业绩、可申请数量均可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外贸司子站“纺织品出口信息”栏目中查阅。
  六、相关经营者应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确认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凡在规定日期之后上报的申请,均视为无效申请。
  七、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做好相关技术准备。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二00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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